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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醉酒身亡 同饮者皆担责
  • 时间:2016-06-06 31:16
  • 来源:
  • 作者:程崇林 余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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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朋友结婚,前去参加婚宴帮忙道喜原本是件喜庆的事,不料候某某却在参加婚宴帮忙中饮酒过量,抢救无效身亡,喜中添丧令人扼腕叹息。近日,永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特殊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2015年11月3日,即被告杨某某举行婚礼的前一天,死者侯某某与本案其他九名被告均到杨某某家帮忙。杨某某在自己家中招待汉族客人,将回族客人安排在茶某某家招待。帮忙当天,死者侯某某先在杨某某家与杨某某及部分被告喝酒,晚饭后又在茶某某家与另一部分被告喝酒,两次不同程度的喝酒致使侯某某酩酊大醉。晚上9时左右侯某某开始呕吐,侯某某的家属赶到茶某某家后拨打了120急救中心,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晚,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侯某某的死亡诱因为饮酒过度,根本原因为联合死因,即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呕吐物致气管和左右支气管完全堵塞,导致侯某某休克,呼吸功能障碍死亡。事后,侯某某的家人将当日与其共同饮酒的杨某某等九名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九名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永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做出了判决,判决死者侯某某自负85%的民事责任;被告杨某某承担6%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各种损失16477.02元;被告罗某某承担3%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各种损失8238.51元;其他参与饮酒的被告每人承担1%的民事责任,每人赔偿原告各种损失2746.17元。

俗话说“无酒不成席”,聚餐饮酒是常事,但贪杯往往是惹出祸端的导火线。近年来,因饮酒过度造成死亡的案子层出不穷。饮酒后,严重醉酒者往往失去自我照顾的能力,而醉酒后又极容易引发呕吐,如果不及时清理很可能会因呕吐物阻塞气管导致窒息死亡。现在酒桌上有些人仍然信奉“做人不喝酒,一个朋友都没有”的所谓的酒文化,逢劝必喝,不顾自身安全,这样看似简单的喝酒行为却非常容易危及饮酒者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法官忠心希望人们引以为戒,“莫醉酒、莫贪杯”,自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从事酗酒、劝酒等不良行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避免悲剧的发生。也应当知道共饮酒人有提醒阻止同饮者过量饮酒、照顾、护送、通知家属等安全照顾义务,若饮酒中或者酒后明知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未尽到合理的协助义务,一旦醉酒者出事,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