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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法院首例离婚损害赔偿案获支持
  • 时间:2015-07-28 31:16
  • 来源:
  • 作者: 薛建葵 王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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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8日,永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并由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双方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刘某某(男)与杨某(女)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1月14日举行婚礼,2012年7月11日登记结婚,杨某成为刘某某家庭成员。2012年10月20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2013年春节后,刘某某外出务工。务工期间,刘某某通过银行汇款支付杨某及小孩生活费,每年春节回家探望。2015年1月23日,当刘某某回到家时,杨某已不在家中居住生活。在家中,刘某某发现一张杨某的彩超妇检报告单,报告单中载明杨某已怀孕六周有余。2015年2月2日,刘某某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要求杨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庭审中,被告杨某承认与他人怀孕的事实,但不同意赔偿。
永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外出务工期间,被告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并致怀孕,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被告的过错已构成对原告的精神损害,原告有权提起损害赔偿。鉴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确定为6000元。遂作出前述判决。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因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而遭受经济上或精神上的损害时,受害方可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由于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加之各地法院理解和适用标准不一,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虽然很多,而实际获得支持的却寥寥无几,离婚过错赔偿制度难以有效贯彻落实。该案是《新婚姻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永平法院首例获得支持的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