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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理州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化解的思考
  • 时间:2015-07-02 19:16
  • 来源:
  • 作者:苏巨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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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当前,大理州两级政法机关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州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主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扎实开展工作,涉法涉诉信访预防和化解工作成效明显。同时,由于信访人思想认识、政法机关执法规范化、信访体制机制、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原因,涉法涉诉信访仍存在部分案件化解难度大,缠访、闹访突出,新的涉法涉诉信访时有产生,一段时期内信访量仍有上升势头。如何有效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发生,最大限度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当前各级政法机关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
    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㈠信访人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引发信访。从对当前全州政法部门来信来访案件分析,由于信访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一些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问题不按法律程序办理,而是走信访解决;一些可以在基层就能解决的问题不向基层反映,而是向上级部门上访。有的信访人其反映问题已进行了司法救助,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但领取司法救助款后又继续上访。如鹤庆杨某某信访案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就开始上访。宾川周某某信访件,案件州法院正在对其申诉材料进行审查,但其对法院不信任,多次邀约其亲戚4、5人到州委政法委、州信访局等部门上访。如大理市钱某某、高某某等上访人已得到了司法救助,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但仍到政法委、法院等部门上访。从全州情况看,信访案件中重信重访比例较高。
    ㈡政法机关执法行为引发信访。政法机关个别干警法律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执法司法不规范,释法说理工作不耐心细致等等。由于这些原因,导致信访人对干警执法行为有意见,继而引发信访。如鹤庆李某某、云龙杨某某、大理市赵某某等信访案件,就是对政法机关执法行为有意见而引发信访。
    ㈢信访机构体制机制、队伍建设等方面原因。政法机关信访人员兼职多,个别工作人员做群众思想工作经验不足,对信访工作规定不掌握,按老办法老规矩办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不足,在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上下功夫不够。有些信访件只注重文来文往,不注重深入实际解决问题。特别是对长期上访的案件,思想认识上认为问题解决不了,见到信访人能躲就躲,能推则推,能拖则拖。如宾川李某某,剑川李某某,祥云姚某某等信访案件。
    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㈠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事关党执政地位巩固和国家长治久安,政法干警要充分认识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性。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情况下,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一段时期内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将会有上升的势头,政法机关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压力、难度会更大。州县两级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学习贯彻《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和中央政法委、省委政法委以及各级政法机关有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改革,扎实工作,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解决。
    ㈡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工作。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㈢强化工作措施,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经复议、复核、再审,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经复议、复核、再审,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㈣严格工作程序,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政法机关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重点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㈤强化司法为民,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政法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纠错、补偿。对于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规定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㈥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政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法律检验;要依法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严格实施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执法过错发现、调查、问责机制,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要把加强执法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以公开确保公正、促进息诉罢访。
    ㈦强化便民利民,畅通信访渠道。政法机关要转变观念,把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倾听群众意见、改进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进一步规范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坚持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采取电话、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开通绿色通道等措施,健全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网络,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
    要依法规范群众信访行为,引导上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要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确保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㈧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完善机制,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和预防工作。州县两级党委政法委要进一步明确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的职能定位,重点抓好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宏观协调等工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政法机关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要调整充实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转变执法作风,增强责任感,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将涉法涉诉信访的预防和化解列入对政法干警的执法业绩考核之一,坚决纠正重程序轻解决、重稳控轻化解的倾向,引导政法干警在日常执法办案中自觉预防、主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